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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100元予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岑溪汽车总站;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2665.40元予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岑溪汽车总站; 三、佛山市三水区运发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运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5641.69元予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岑溪汽车总站; 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5128.34元予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岑溪汽车总站; 五、驳回广西梧州超大金晖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岑溪汽车总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0.56元(原告已预交7940.8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分别负担25元、1866.63元及25元,佛山市三水区运发有限公司客运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运发有限公司负担703.93元,并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5320.3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