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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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 河北威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坤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威泰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未出资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确定石家庄坤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河北威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 (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