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9民初2224号 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蒲建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绿,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春平。 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成都鼎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金龙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余敏 书记员王晨曦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