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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保管)。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