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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泰好味餐饮有限公司
成都尚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成都泰好味餐饮有限公司预存货款15085.2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085.23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时止)

二、驳回成都泰好味餐饮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被告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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