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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博白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维持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变更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和交通费合计400000元给庞武生、杨仕芳、***、庞智、庞某1、庞某2;

黄九江与广西博白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互负连带责任赔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和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65417.90元给庞武生、杨仕芳、***、庞智、庞某1、庞某2。

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12元,减半收取6506元,由庞武生、杨仕芳、***、庞智、庞某1、庞某2负担39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2825元,黄九江与广西博白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28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12元,由庞武生、杨仕芳、***、庞智、庞某1、庞某2负担82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负担1663元,黄九江与广西博白县第二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4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2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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