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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销售分公司、被告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襄阳博裕机电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 二、驳回原告襄阳博裕机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销售分公司、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