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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兰州晨报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170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知民初1700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兰州晨报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李盾,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兰州晨报传媒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段 红 军审 判 员  王   泉审 判 员  许   扬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维 君书 记 员  李娟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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