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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
天水市众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中心支公司在道路承运人客运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

二、被告天水市众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371.58元(含被告天水市众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垫付的38906.13)。

上述给付内容均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计1170元,由被告天水市众益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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