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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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涵彤包装袋有限公司 绍兴市上虞简单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被告于2020年3月30日签订的定做合同于2020年6月5日解除; 二、被告义乌市涵彤包装袋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绍兴市上虞简单贸易有限公司定金18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义乌市涵彤包装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