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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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咸宁有限公司 湖北华兴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华翔置业有限公司 中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湖北华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咸宁有限公司签订的《卓达绿色建筑(新材料)咸嘉产业园一期项目四标段2号辊平车间、九标段3、4、5号涂装车间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咸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北华翔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8505881.7元,鉴定费176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18505881.7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原告湖北华翔置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卓达绿色建筑(新材料)咸嘉产业园一期项目四标段2号辊平车间、九标段3、4、5号涂装车间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18505881.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北华翔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256元,减半收取计7562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咸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