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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弘祥旅行社分公司
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176,400元;

二、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3,176,4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6%计算,需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531.6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负担2,560元,被告广西平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36,2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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