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沧州渤海新区大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沧州渤海新区大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211,741.34元,并自2016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6.175%的标准给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计8025元,由被告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