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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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金山钢管有限公司 天津市鹏博伟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盐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沧州金山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原告天津鹏博伟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型号为820*20、数量为9.085吨的钢管。 案件受理费667元,由原告天津鹏博伟业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与沧州金山钢管有限公司分别负担3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