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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405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施救费19600元及鉴定费1381元。

三、上述赔偿款均打入此账户(开户行:河北邯郸市农村商业银行中华北支行,开户名:邯郸市联润运输有限公司,卡号:02×××0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588元,原告负担14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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