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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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龙城支行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0)津01执613号 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城乡中昊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73593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龙城支行 账户名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银行联行号:103110019047 一案一账号:天津盘龙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6228400027015515166) 注意事项:串案请勿将案款全部打入某一个虚拟账户,请将案款打入主账户。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人:殷焱联系电话:022-2750×××× 本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88号邮编:30009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