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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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宁乡县人民医院 长沙湖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124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8)湘0124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支付***9963.52元,共计129963.52元(包含已预付的41735元),该款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直接支付给***84398.52元,支付给长沙湖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3830元(已扣除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17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长沙湖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负担1000元,由长沙湖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负担1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