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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如皋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3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768.70元、公共耗能费194.46元(截至2018年6月30日)及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6%,以每年的物业管理费1311.5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0日起逐年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止);

二、驳回原告如皋正翔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6-28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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