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被告(反诉原告)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被告(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购房余款154.68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为被告(反诉原告)办理水、电入户手续;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的和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18,72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各负担9360.5元,反诉受理费2968元,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商城县分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各负担1484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逾期履行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号:46×××16)。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