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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华泰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崇州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崇州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工程款4,078,079.75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5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52元由崇州市宏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3,0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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