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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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0324民初1345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军,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171516968W。 法定代表人:张红照,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红照,任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生,汉族,特别授权。该山城建设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建设工程款双方经算账协商为1,298,433.74元,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 二、涉及本案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8,640元,由被告河南山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祁武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曌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