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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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交付工程损失37881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07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799元,由被告安徽共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负担747元,原告南京华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