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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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江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马鞍山市江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76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6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江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