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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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366266.49元;并支付期内欠息61634.69元(截至2020年6月10日)、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6月10日为3495.08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366266.4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5%再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期内欠息61634.6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5%再上浮50%计算),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3000元。 二、对***、***前述第一项债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提供抵押的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14395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在最高额2319100元范围内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32元减半收取88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816元,由***、***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