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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四川万事兴凤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庭勋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1018.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货款351018.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3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四川万事兴凤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对被告四川万事兴凤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成都庭勋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6566元,由四川万事兴凤凰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6566,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