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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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之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宏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苍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温州宏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温州市云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1420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3476829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按3376829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按3742092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按344209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2月11日止;按334209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8月8日止;按324209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按31420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137元,减半收取18568.5元,由温州宏发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