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付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借款本金117,853.1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8月5日止的利息4617.23元、罚息300.55元、复利180.57元,自2018年8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