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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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市国洋建材有限公司 新乡市鑫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国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199337元,并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起诉前一日的利息80798元。 二、驳回原告新乡市国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8元,由原告新乡市国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1802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1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