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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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余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余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014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共同承担5元,被告新余市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