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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余爱库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贝尔信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置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
新余信宏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5245号案)被告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债务本金4000万元、利息108750元以及罚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8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5246号案)被告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债务本金1000万元、利息27187.5元以及罚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4825%,自2018年5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贝尔信科技有限公司、贵州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应对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清偿后有权向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深圳市贝尔信科技有限公司99%的股权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置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贵州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新余信宏铭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爱库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的被告深圳市贝尔信智能系统有限公司28.1%、6.85%的股权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245号案)案件受理2423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34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八被告共同负担。(5246号案)案件受理费8196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96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09-03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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