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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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175.00元(已品迭受理费);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垫付款2861.02元(已品迭受理费);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上述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