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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晋K5107X/晋K7H94挂豫前通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晋文115883.6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晋M48121/晋M5415挂大运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投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9664.4元。 三、驳回原告程晋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程晋文负担2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公司负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