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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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盐城市弘辰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市弘辰装饰有限公司货款1748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486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弘辰装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97元,减半收取1898.5元,财产保全费1394元,合计3292.5元,由被告江苏和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