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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光大影剧院有限公司
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
沈阳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
上海宝山通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50,345.52元和留购价款1,000元(合计251,345.52元);

二、被告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逾期违约金5,841.36元,以及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到期未付租金250,345.5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

三、若被告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至二项中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与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协议,以其持有的上海宝山通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100,000元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四、被告沈阳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东莞光大影剧院有限公司、上海宝山通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沈阳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东莞光大影剧院有限公司、上海宝山通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追偿;

五、在被告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沈阳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东莞光大影剧院有限公司、上海宝山通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之前,编号为IFELC17D2987QJ-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详见附表《租赁物清单》)归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7元,减半收取计2,578.50元,财产保全费2,345元,共计4,923.50元,由被告上海星影电影院有限公司、沈阳比高电影院有限公司、东莞光大影剧院有限公司、上海宝山通河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筑影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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