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远市樵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清远市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清远市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3037.7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清远市荣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公摊水费19.75元、公摊电费431.62元、公摊维修费12.17元、水费1485.20元、垃圾处理费5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