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未来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97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及罚息计算方法:截至2019年8月29日,此前利息、复利、罚息共计2734915.98元;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对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许可证编号为C***4282号大峪沟公司炭煤矿采矿权享有抵押权。对该采矿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置所得价款或因被关停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款项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二项采矿权依法处置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部分,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47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红旗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