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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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电梯维护费、电梯电费、水费和水加压费共172.76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30元、原告柳州致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