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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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永城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55039.21元(垫付的10000元已予以扣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