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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大牧场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大牧场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302执586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建清。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牧场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大牧场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2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大牧场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大牧场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鲁北镇一居委二十一小区E39和内蒙古自治区鲁北镇××小区的房产【所有权证号:蒙房权证扎鲁特旗字第1××4号、蒙房权证扎鲁特旗字第1××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扎国用(2011)第0××1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

三、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大牧场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园区盛乐大街南【所有权证号:蒙(2016)和林格尔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所有权。

四、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限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变卖、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周志微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吕宏伟

裁判日期 2019-08-29
发布日期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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