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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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荣弘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7209号 原告:青岛荣弘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崔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成伟,平度兴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永照,经理。 被告:***,男,住***。 被告:***,男,住***。 被告:***,男,住***。 原告青岛荣弘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浚琪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青岛荣弘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青岛荣弘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青岛荣弘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海霞 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吴俊洁 书记员刘坤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