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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未还代偿借款本金3792.17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未还代偿借款本金3792.1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指定收款账户(被申请人***还款需标注本人姓名和案件号): 户名: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中山支行 账号:35×××75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厦门友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