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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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1202执恢39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侯冬林、樊翠华、叶章福、顾新玉: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冬林、樊翠华、叶章福、顾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受理,已扣划被执行人叶章福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且上述案款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被执行人叶章福在(2017)苏1202执2621号案件中已缴纳执行费2461元。至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冬林、樊翠华、叶章福、顾新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