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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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贷款本金509,331.06元、利息4046.44元、罚息24.61元,共计513,402.11元; 二、***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509,331.06元为本金,按照《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及罚息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用于抵押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基隆路以西、新月路以北新大华府8号楼1-1101号房(房权证×××,丘地号6-28/5-1-141101,建筑面积91.97平方米),对该房屋的处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50.0元,减半收取计452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