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十洲云水大酒店有限公司
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89,000,000元;

二、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截至2019年12月18日的利息3,026,193.37元、罚息836,593.07元、复利25,894.9元,合计3,888,681.34元,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以本金89,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4倍计算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罚息至全部本金付清之日止;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以利息3,026,193.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4倍计算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复利至利息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就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证号:辽(2017)大连市内四区不动产权第00061945号〕房产(面积13540.24㎡)及土地(面积2503.4㎡)享有抵押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拍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十洲云水大酒店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十洲云水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266元、公告费9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1,023元,由被告大连中都建业有限公司、大连中盛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通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十洲云水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12,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7
发布日期 2020-10-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