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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
邢台腾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在冀E×××××重型仓栅式货车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64507.33元,共计184507.33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要求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155元,被告***负担1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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