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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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80285.31元,截至2019年11月11日的贷款利息人民币25891.35元、罚息人民币1568.04元、复利人民币2142.61元,四项合计309887.31元,并支付罚息(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825%计算)和复利(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贷款利息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贷款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825%计算); 二、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本判决前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大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87元,由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云南御行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