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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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圣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圣特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材料款39186.7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3877.8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被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