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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北邮科技文化交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酒店客房内通过涉案付费点播系统提供涉案电影作品的点播服务; 二、被告北京北邮科技文化交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共计42000元; 三、驳回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28元,被告北京北邮科技文化交流中心负担4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