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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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新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 靖江市月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新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365,800.8元及利息(利息以3,365,800.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芜湖市新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86元,由原告芜湖市新泺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586元,由被告江苏长强钢铁有限公司负担31,700元(被告负担的份额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直接交纳给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