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在承保桂R×××××号牌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经济损失合计102962.72元给原告***、***、***、***、***、***、***; 二、被告***、被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663元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721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54元,由被告***、桂平市永盛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67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赔偿款汇至户名:桂平市人民法院,账号:80×××66,开户行:广西北部湾银行桂平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442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






